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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就业法概要
如同其他管辖区,新加坡雇员与雇主关系也受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约束。新加坡就业法(EA)内容有基本的就业条款和条件、雇主应遵守的法定要求、雇主和雇员应履行的雇佣合同责任,和双方各自应有权利。
1.什么是新加坡就业法?
准确来说,新加坡就业法是维护雇主和雇员权利的一种保障,并且指出双方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和法定要求。为完全保障两方在参与就业过程中的利益,新加坡政府确保所实施的就业法符合国际法律。
2.就业法对象群
每一位履行雇佣合同的雇员(无国籍)除了:
- 月薪超过4500新元的管理层人士。例如,专业人士、经理以及行政人员(简称PME);
- 海员;
- 任何本地雇员;以及;
- 任何受雇于法定或政府机构的人士。
新加坡就业法第四部分(例如休息日及工作时数等)则只是针对以下人士实施。
- 月薪不超过4500新元的工人(例如体力劳动者);以及
- 月薪不超过2500新元的雇员。
3. 雇佣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差别?
服务合同是书面,口头,明示或暗示的协议,即:
- 一人同意受雇成为他人的员工;以及
- 一人同意雇用他人成为他人的雇主,并通过文字、语言,或明示暗示来达成协议。
而这期间所达成的任何协议会以书面形式撰写,避免发生就协议条款与条件的冲突和争执。
雇主不能在无经由雇员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改合同的条件和条款。
在非就业法标准下成立的条款与条件,将视作非法并等同无效。
由此可见,雇佣合同一切条款和条件的成立是建立在就业法的基础之上。
4. 雇佣合同的重要条款
关键就业条款(KETs)
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向:
- 在2016年4月后签署雇佣合同
- 受就业法保护;以及
- 受雇用至少14天(胥视合同期限,非工作时日)的雇员发出关键就业条款。
雇主可以将关键就业条款放在雇佣合同的附录中,或在雇佣合同包括以下的关键就业条款:
1. 雇主全名
2. 雇员全名
3. 雇员职称及岗位职责
4. 受聘日
5. 受聘期限(假设有固定期限)
6. 工作安排:
a) 日常工作时数(例如早上8时30分至下午6时)
b) 一周的工作天数(例如一周工作6日);以及
c) 休息日(例如星期日)
7. 工资结算期
8. 基本工资
(雇主应提出按时数、天数和件数计算的基本工资率,例如每小时、每天或每件XX新元)。
9. 固定津贴
10. 固定扣除
11. 超时工资结算期(假设不同于工资结算期)
12. 超时工资率
13. 其他相关薪酬
a) 花红;以及
b) 奖励金
14. 休息日
a) 年假
b) 病假
c) 住院病假
d) 产假;以及
e) 育儿假
15. 其他医药福利
a) 保险
b) 医药福利;以及
c) 牙科福利
16. 试用期
17. 通知期限
18. 工作地点
(假设在不同地点上班)
工作时数
受就业法第四部分保障的雇员的工作时间受到管制,他们有休息、加班费和休息日的享有权。
对于一般工作安排的时间如下:
工作日 | 工作时数 |
一周5天或少于5天 | 一天9小时或一周44小时 |
一周超过5天 | 一天8小时或一周44小时 |
工资和超时工作工资
新加坡没有最低薪资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达成工资计算共识。工资每月必须至少结算一次,而且在结算后的7天内支付。
雇主不能就住宿、设施和服务支出,扣除雇员超过25%的工资。
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雇主被要求发放内容详尽(惟不适用的可不必明细)的工资单给受就业法保障的雇员,包括:
- 雇主全名
- 雇员全名
- 工资支付日期(进行多次付款也需一一列出支付日期)
- 基本工资
至于按时数、天数以及件数计算的工资单应有:
- 基本工资率(例如每小时XX新元)
- 工作总时数、总天数或总数量
- 工作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
- 工作期间所支付的津贴
- 固定津贴(例如交通津贴)
- 个别津贴(例如一次性制服津贴)
- 工作期间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 花红
- 休息日工资
- 公共假期工资
- 工作期间的工资扣除
- 自动扣除(例如雇员公积金)
- 个别扣除(例如无薪假日和旷工)
- 超时工作
- 超时工作工资
- 超时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和b1项的工作开始和结束日期不同)
- 净工资
一个非工人可赚取2500新元。为协助雇主控制费用,非工人员工的加班费上限为薪金2250新元。
倘若雇主无遵守就业法守则,旗下雇员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告发该名雇主的行径。
5. 雇员福利
员工福利是雇佣合同其中很重要的条款。这包括年假、病假、公积金、员工奖励金、花红以及与亲属有关的福利(例如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
年假
根据新加坡就业法,新加坡雇员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后,就可享有有薪年假。
首一年,雇员至少可有7天的有薪年假(新加坡的标准做法是每年至少有14天的有薪年假)
病假
根据新加坡就业法,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申请有薪病假:
- 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以及
- 因病申报休假的48小时内,向主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有医生、普通科医生或牙医认证的医疗证明书)
雇员可申报的病假和住院病假天数,胥视就职时间的长短。普遍上,只要雇员工作满3个月就有5天的病假和15天的住院病假。一年,则可有最高14天的病假和60天的住院病假。
产假
新加坡妇女在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案(CDCA)下可享有16个星期的有薪产假。前提是:
- 孩子是新加坡公民;
- 母亲合法嫁给孩子的父亲;以及
- 孩子出身前母亲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或成为自雇人士至少3个月,或在产假期间失去收入来源。
2017年开始,16个月的法定产假也惠及至未婚妈妈们。换句话说,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妈妈,只要符合CDCA的资格,都能享有16个星期的有薪产假。
相反的,受就业法保障的妇女则只享有12个星期的有薪产假。
陪产假
在新加坡,男雇员可享有2个星期的有薪陪产假。前提是:
- 孩子是新加坡公民;
- 父亲合法迎娶孩子的母亲;以及
- 孩子出身前父亲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或成为自雇人士至少3个月,或在陪产假期间失去收入来源。
共享带薪育儿假
职场父亲包括自雇人士可享有4星期的共享带薪育儿假,只要:
- 孩子是新加坡公民;
- 孩子的母亲享有政府的有薪产假的;以及
- 父亲合法迎娶孩子的母亲。
育儿假期以及延长育儿假期
雇员在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案(CDCA)下可享有6天的育儿假期。前提是:
- 孩子年龄不超过7岁;
- 孩子是新加坡公民;
- 父母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或成为自雇人士至少3个月,或在育儿假期间失去收入来源.
2013年5月1日起,双薪家庭的父母每一年可享有2天的延长育儿假期,前提是:
- 最幼小的孩子年龄介于7至12岁
- 孩子是新加坡公民;
- 父母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或成为自雇人士至少3个月,或在育儿假期间失去收入来源。
受就业法保障的父母(非新加坡公民)或单亲(未婚)父母,同样地也可享有2天的育儿假期。条件是:
- 孩子年龄不超过7岁(包括合法领养儿童或非亲身父母的继子);以及
- 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
无薪育婴假
雇员可享有6天的无薪育婴假,前提是:
- 孩子年龄不超过2岁(包括合法领养的儿童或继子)
- 孩子是新加坡公民;以及
- 受薪工作至少3个月。
退休金基金
除非列明在雇佣合同,否则新加坡就业法并未强制雇主一定要支付退休金给雇员。
相反地,倘若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只要每月的收入超过50新元,雇主就必须支付他们公积金(CPF)。
而且雇主需要按照新加坡公积金法规定的比率,在每隔一个月的14号联同雇员公积金一同支付。
在新加坡,公积金的支付不包括在当地工作的外国员工。尽管如此,这些员工可自主选择存钱入公积金账户,为退休做准备。
员工奖励金和花红
很多新加坡公司为留住人才,都会设立很多的奖金制度。例如,金钱奖励和凭员工表现的奖励如佣金。
普遍的3种员工奖励有:
- 常年工资补贴(AWS)——也视作第十三个月工资(花红)来补贴常年工资
- 花红——奖励员工的贡献或提高生产力;以及
- 凭表现的奖励——为了提高生产力或奖励员工的贡献而进行的激励措施
6. 行为守则
雇主必须遵守雇佣合同的行为准则,以及不能在无经由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随意篡改合同的条件与条款。换句话说,如果雇主和雇员其中一方不同意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必须就此商讨直至双方都满意为止。
7. 雇佣合同终止和裁员
只要雇主和雇员其中一方违反雇佣合同条款,任何一方(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可以终止雇佣合同。在雇佣关系终止的情况下,雇主或雇员需根据合同的通知期限给予书面通知。
如果在雇佣合同中没有规定通知期限,根据新加坡就业法,雇主和员工应给出的书面通知为1天至4周。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希望在通知期限之前终止雇佣关系,则该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与余下通知期限对等的金钱数额,作为该方的损失赔偿。需要留意的是,雇主不能拒绝员工的辞职。
8. 年龄考量
a) 新加坡合法就业年龄
新加坡合法就业年龄为13岁。在新加坡,13至15岁的少年被允许进行轻度或轻量的工作。除非有家长亲自监督,否则该年龄层的少年不符合在工业领域工作的资格。到了16岁或超过16岁的少年,只要履行医疗要求并通知劳工处处长,就有资格进行与工业领域相关的工作。
b) 退休年龄
根据新加坡退休年龄法(RAA),新加坡居民的退休年龄在62岁。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仍想工作者,只要获雇主重新聘用就可继续工作至65岁。
9. 聘请外国员工
根据新加坡外国劳工雇佣法(EFMA),所有在新加坡工作的外国劳工都必须拥有新加坡就业准证。违规者将可面临罚款5000至3万新元或监禁一年的刑罚。再重犯者,则可罚款1万至3万新元以及监禁。
因此,在您旗下的外国员工开始工作前,您需要为他们申请新加坡就业准证或技术工作准证(S 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