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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名义董事指南
新加坡公司法令被修订以纳入公司的名义董事登记事项,该修正案于2017年3月31日生效。本指南可作为公司在名义董事登记方面的指导。
本指南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发布,旨在帮助公司了解并遵守与名义董事登记相关的要求。
名义董事,是指某个人根据指示、方向和意愿,正式或非正式执事。
- 名义董事必须向其公司提供其以下资料:
- 全名
- 别名(如有)
- 住宅地址
- 国籍
-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生日日期,以及
- 董事成为个人名义董事的日期
- 如果名义董事是法定实体
-
- 全名
- 注册局布的独特实体编号(如有);
- 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 法律实体的法律形式;
- 法律实体的组建或合并的司法管辖区和法规;
- 法人实体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实体登记簿名称(如适用);
- 法人实体在法人组建或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人实体登记册上的识别号码或注册号码(如适用); 以及
- 法人实体被提名为董事的日期。
提名董事登记册需要什么?
在公司法令下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必须保留其名义董事的登记,包括公司名义董事的提名人详细资料,并向注册官,ACRA的一名官员出示名义董事登记和任何相关文件。公共机构应要求提供。
不过以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可获豁免:
- 在新加坡经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属于新加坡金融机构的公司
- 由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
- 以公共为目的在公共法令下由法定机构全资拥有的公司
- 上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公司股票在新加坡境外的国家或境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受以下条件约束
(i) 监管披露要求
(ii) 在证券交易所规则、法律或其他可执行手段强制要求其受益所有人的充分透明度。
豁免仅适用于保留名义董事登记册的公司,不适用于名义董事提供资料的义务。
例如,属于新加坡金融机构的X公司,不需要保留名义董事的登记,但如果X是Y公司的名义董事的提名人,则不能免除保留登记的要求,然后名义董事必须向Y提供X的资料,而X的资料必须包含在Y的名义董事名册中。
名义董事的义务
名义董事需要告知其公司有关该事项,并提供其提名人的资料,如果他们不再是名义董事,也要通知公司,或有任何资料更边也需要通知。
指定公司董事,其目的是为了遵守条例要求,即新加坡注册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常驻新加坡的董事,这是名义董事的定义。
于2017年3月31日或之后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名义董事,必须在注册成立日期后30日内,把这件事通知公司,并提供名义董事的资料。任何成为名义董事的人,必须在成为董事后30天内告知公司该事实,并提供名义董事的资料。
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董事,他们必须在2017年3月31日后的60天内通知公司该事实并提供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并且他们必须在董事成为名义董事后30天内将此事实告知公司并提供详细信息。
至于终止名义董事职位和/或更新名义董事资料,该董事必须通知其公司:
在停职后30天内通知
在资料更变后30天内向公司提供更新资料。
维持名义登记
名义董事的登记将保留在公司里,但这些资料无需提交给ACRA。名义董事必须告知其各自公司有关事项。
名义董事亦须于时限内向其公司提供其资料。
被提名董事和注册管控人的定义
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根据个案的事实和情况,某人可以担任其中一项职务,或两者都不是。如果某人是名义董事,那就意味着他们也是一个管控人,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