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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迁册到新加坡
自1967年公司法令推出以来已经有数次修订,以确保其在支持新加坡成为全球企业和投资中心的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在2017年公司法修正案,财政部和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提出在新加坡的向内迁册制度 (inward re-domiciliation regime)。随着这些变化,外国公司实体将被允许将其注册转移到新加坡,而不是设立子公司。
这项修正,旨在减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监管负担,提高新加坡的营商便利性,并提高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掌控权的透明度。公司可能因监管、战略或组织因素,而选择迁册(re-domiciliation),同时在其所在的各个监管辖区内保留其身份和记录,并尽量不使运营中断。目前有迁册制度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澳洲、加拿大和新西兰。迁册注册不会影响外籍法人实体的义务、责任、财产或权利。
公司想要迁册的原因有多种,最常见的是因为新的管辖区提供更好的税务或监管环境。或者公司可能希望获得财务或财政上的优势,并与新的辖区有关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准入有改善。根据公司法令,有关外国实体必须是能够将其法律结构调整为股份制结构的公司的法人团体。
此外,他们必须符合某些规定要求,他们的申请要受到注册局批准。迁册有一定的条件,其中要求外国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公司层面,若是小公司,在整个相关财政年度必需是一家私人公司,并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的其中一项:
– 每个财政年度的收入不超过1000万新元
– 每个财政年度末的资产总值不超过1000万新元
–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有不超过50名员工。
外国实体还必须提交构成或界定其章程(如有)的公司章程、备忘录、文章或其他文书的核证副本; 还有是外国法人实体献议的注册章程; 规定的其他文件; 和规定的费用。注册迁册后,迁册的外国实体必须在原注册地进行注销,并在三个月内更新其所有商业信函的注册资料。公司还被要求在30天内注册预先费用(这是在外国实体迁册之前创建的),以及在60天内,完成并准备好向所有已登记现有股权者或债权证持有人发出股权证。
迁册并不会构成新的实体,也不损害或影响影响外国实体组成的法人团体的身份或其作为法人团体的连续性,不影响外国法人实体的义务、责任、财产权利或诉讼程序,也不影响外国法人的法律诉讼。通过对新加坡企业监管框架的更新,新加坡财政部和ACRA希望能确保新加坡的企业监管体制保持稳健和具国际竞争力。 请随时联系3E会计,以了解更多资讯。